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肖某某。被告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夏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康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