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宣执字第0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6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状元南路17号。负责人:史志高,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宣民二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XX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XX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借款及利息,被执行人XX已于2015年2月份将之前所欠分期给付款付清,余款仍按原合同按月付款。如被执行人XX未依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本裁定为依据,恢复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沈 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