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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与张纪海、许彦芳、杨学伟、位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新执字第315号张纪海、许彦芳、杨学伟、位芳:你(或你单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机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