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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472号罪犯何富,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叙永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佛三法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富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一终字第37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何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共缴交罚金一千元,并提供了四川省叙永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