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萧越雄与李德琪、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坪西德盈电子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萧越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坪西德盈电子厂。负责人罗梅娟。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萧越雄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惠州市淡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