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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西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与黑龙江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药集团制药总厂,黑龙江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西民初字第16号原告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昆仑商城隆顺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82802771-3。代表人吴志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付广起,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该厂法务部部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黑龙江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沈阳大街东、珠海路北办公楼(前楼),注册号230111101002792。法定代表人任桂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与被告黑龙江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付广起,被告法定代表人任桂波到庭参加诉讼。依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的账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药品购销关系,截止2014年9月3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3136817.60元。被告的关联公司黑龙江宏仁医药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770382元,共欠款4903100.60元。后被告给付150万元,双方于2014年12月17日签订书面协议,被告承诺于2014年12月19日前清偿欠款3407100.60元,否则退还1760件头孢氨苄片药品。被告逾期未能还款,但只退回价值459990元的药品,尚欠2947110.60元货款未付。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947110.6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此款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欠款事实及数额属实,被告同意还款,但暂无能力清偿。原告应按规定给被告返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并当庭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买卖合同、随货同行单各5份,拟证明:原、被告存在药品购销关系。证据二、对账函2份,拟证明:截止2014年9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903100.60元。证据三、变更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前身黑龙江宏仁医药有限公司更名为黑龙江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证据四、协议书,拟证明:截止2014年12月17日,被告欠款3407100.60元,承诺于同年12月19日清偿。后退回269件药品价值459990元,现欠款2947110.6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举示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为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交并当庭举示证据如下:证明2份,拟证明:2015年1月26日,被告替原告兑付哈尔滨嘉汇医药有限公司7件头孢氨苄片,价值11970元;2015年4月11日,被告替原告兑付黑龙江宏海医药有限公司货物返利5289.32元。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举示证据的质证意见是:真实性不清楚,原告未授权被告替原告返利,被告无权代表原告处理相关事宜。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无异议,故均予采信。被告举示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药品购销合同关系。2014年12月17日,双方签订协议书,被告同意在2014年12月19日之前将3407100.60元欠款付清。同时约定如到期未付款,被告同意将原告货物头孢氨苄片(规格:0.25g*30片/瓶*300盒/件)共计1760件送回原告仓库。被告逾期未付款,退回原告269件药品价值459990元,余款2947110.6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药品购销关系,被告拖欠原告2947110.60元货款至今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947110.60元货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其承诺付款日2014年12月19日起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应予返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黑龙江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货款2947110.60元。(二)被告黑龙江润仁同医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药集团制药总厂2947110.60元的贷款利息,自2014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如被告逾期不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凤龙人民陪审员  韩 莉人民陪审员  段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菅 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