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怀爽与刘增礼、刘延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爽,刘增礼,刘延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怀爽。委托代理人赵鑫,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增礼。被告(反诉原告)刘延利(刘艳丽)。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方彦华,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怀爽诉被告(反诉原告)刘增礼、刘延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怀爽和被告(反诉原告)刘增礼、刘延利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怀爽和被告(反诉原告)刘增礼、刘延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怀爽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增礼、刘延利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王怀爽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元由反诉原告刘增礼、刘延利负担。审判员 陈彦夺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马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