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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怀爽与刘增礼、刘延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爽,刘增礼,刘延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怀爽。委托代理人赵鑫,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增礼。被告(反诉原告)刘延利(刘艳丽)。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方彦华,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怀爽诉被告(反诉原告)刘增礼、刘延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怀爽和被告(反诉原告)刘增礼、刘延利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怀爽和被告(反诉原告)刘增礼、刘延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怀爽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增礼、刘延利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王怀爽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元由反诉原告刘增礼、刘延利负担。审判员  陈彦夺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马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