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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存寿、王没枝与寇先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寿,王没枝,寇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张存寿。申请执行人王没枝。被执行人寇先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存寿、王没枝与被执行人寇先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3)岱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已委托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岱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卓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