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存寿、王没枝与寇先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寿,王没枝,寇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张存寿。申请执行人王没枝。被执行人寇先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存寿、王没枝与被执行人寇先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3)岱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已委托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岱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卓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