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成都温瑞物资有限公司诉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温瑞物资有限公司,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温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5层1520号。组织机构代码:66965997-4。法定代表人饶正令。被执行人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315号。组织机构代码:21025855-2。法定代表人王元一。成都温瑞物资有限公司诉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了(2015)绵高新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饶正令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长益西三路259号房屋一套。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做出了(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饶正令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长益西三路259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