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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华朴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扬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华朴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扬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建国,王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100号被执行人绍兴华朴针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水。被执行人绍兴县扬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卫。被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王红卫。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与被告绍兴华朴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扬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建国、王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各被告应负担诉讼费36002元。因各被告未履行,本院袍江法庭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华朴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扬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已歇业,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国、王红卫下落。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各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被执行人绍兴县扬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小赭村、群贤路北侧、小赭路西侧房产(权证号04179、04180、04181、04182、04183、04184)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1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