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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赵秀莲、刘少初诉被告郭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莲,刘少初,郭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赵秀莲。原告刘少初。被告郭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负责人邱东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莲、刘少初诉被告郭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莲、刘少初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该行为属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莲、刘少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赵秀莲、刘少初负担。审 判 员  杨小潍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满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