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与张沂珠、杨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张沂珠,杨伟,张将军,张金娥,张敬成,陈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854号申请人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195号。法定代表人房英祥,经理。被执行人张沂珠,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新沂市港头镇大营村西二组107号。被执行人杨伟,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将军,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金娥,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敬成,居民。被执行人陈玉英,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沂珠、杨伟、张将军、张金娥、张敬成、陈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沂珠、杨伟、张将军、张金娥、张敬成、陈玉英的银行存款8万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有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