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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星钊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星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837号罪犯朱星钊,男,199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古刑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星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星钊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3月因不按技术要求进行生产扣2分;2013年9月因不按技术要求进行生产扣1分,共扣2次分,累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7.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星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