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秀峰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博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秀峰,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博兴县看守所。辩护人焦爱忠,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刑诉(2014)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秀峰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2015年1月6日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2月6日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当日恢复了审理,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孟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秀峰及其辩护人焦爱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秀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赊购镀锌板名义诈骗耿某甲、高某甲、郝某、吴某(又名吴艳红)等人价值1512393元的镀锌板低价转卖;以订购镀锌板期货名义诈骗刘某、杨某甲、朱某甲、杨某丙(又名杨玲)、杨某乙、朱某乙(又名朱帅帅)、穆某、王某等人的预付款共计600余万元。被告人张秀峰将上述诈骗所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赌博、继续诈骗等,截止案发不能偿还各被害人。1.2012年至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秀峰骗取耿某甲镀锌板货款318564元。11月25日,被告人张秀峰以转让低价镀锌板名义骗取耿某甲货款248518元,两项共计567036元。2.2013年11月3日至11月28日,被告人张秀峰骗取高某甲镀锌板货款672095元。3.2013年11月15日至11月18日,被告人张秀峰骗取郝某镀锌板货款28357元。4.2013年11月30日至12月5日,被告人张秀峰骗取吴某474859元的镀锌板低价转卖给他人。后经吴某自行追偿,至案发有244859元货款未支付。5.2013年3月2日至12月8日,被告人张秀峰以订购镀锌期货名义骗取杨某甲预付款150余万元。6.2013年3月26日至9月11日,被告人张秀峰以订购镀锌期货名义骗取刘某预付款65万元;12月8日,被告人张秀峰明知无偿还能力,以借款后立即归还名义诈骗刘某44万元。上述两项共计109万元。7.2013年6月20日至9月20日,被告人张秀峰以订购镀锌期货名义骗取朱某甲预付款185余万元;11月23日,被告人张秀峰明知无偿还能力,以借款后立即归还名义诈骗朱某甲45万元。上述两项共计230余万元。8.2013年夏,被告人张秀峰与朱某乙等人进行过镀锌期货交易并实际履行。10月2日至20日,被告人张秀峰以订购镀锌期货名义骗取朱某乙预付款25万元。9.2013年10月24日至11月29日,被告人张秀峰以订购镀锌期货名义骗取杨某乙预付款共计64.5万元。10.2013年7月7日至11月8日,被告人张秀峰与杨某丙多次进行镀锌期货交易并实际履行。12月2日至6日,被告人张秀峰以订购镀锌期货名义骗取杨某丙预付款38万元。11.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秀峰以订镀锌板期货名义骗取穆某预付款17万元;12月7日、8日,被告人张秀峰经穆某介绍,以订购镀锌期货名义骗取王某预付款33400元。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秀峰迫于追债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上述诈骗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户籍证明、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证人郑某甲、张某、董某甲等人的证言;耿某甲、高某甲、郝某、吴某、刘某、杨某甲、朱某甲、杨某丙、杨某乙、朱某乙、穆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张秀峰的供述和辩解;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秀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秀峰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秀峰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张秀峰在博兴县兴福镇钢材市场买卖镀锌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赊购耿某甲、高某甲、郝某、吴某等人的镀锌板,采取先履行部分协议的方式,高买低卖,骗取镀锌板累计价值1512393元;谎称可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经营期货,骗取刘某、杨某甲、朱某甲、杨某丙、杨某乙、朱某乙、穆某、王某等人的预付款共计5378400余万元。被告人张秀峰将上述诈骗所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赌博、继续诈骗等,截止案发不予偿还。具体事实如下:(一)2012年至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秀峰通过口头协议,多次赊购耿某甲的镀锌板,然后以低于市场价格卖出,至案发累计骗取耿某甲价值318564元的镀锌板;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秀峰以低价转让镀锌板的名义,骗取耿某甲预付款248518元,两项共计567082元。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货物清单传真件,张秀峰给耿某甲的镀锌板清单。(2)耿某甲给张秀峰的转款凭证,证实耿某甲于2013年11月25日给张秀峰货款538518元。(3)张某提供的统计表,证实张秀峰从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订购监管的镀锌板并支付货款后提走,但并未按约定交付给耿某甲。2.证人证言(1)证人耿某甲的证言,证实她从2009年开始和张秀峰做镀锌板生意,开始时款货两清,后来张秀峰逐渐赊欠,至2013年11月15日共有货款318564元不能追回。2013年11月25日,张秀峰称有华兴公司监管的镀锌板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卖,并领着她去仓库看了货。当天,她给张秀峰货款538518元,但张秀峰始终没有发货。后经多次催要,张秀峰返回29万元。(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8日至12月8日期间,张秀峰在华兴仓库提取共计540余吨镀锌卷,都是按照当天的市场实际价格交易。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秀峰述称,他自2009年开始与耿某甲做镀锌板生意,赊购她的货物,累计欠款31万余元。2013年11月,他谎称在华兴金属物流公司有批镀锌板便宜出卖,耿某甲付给他货款50余万元,他提取货物后,低价转卖给他人了,后来给耿某甲退回了29万元货款。(二)2013年11月3日至11月28日,被告人张秀峰赊购高某甲的镀锌板,价值672095元,低价卖出后将货款据为已有。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高某甲提供的统计表,证实高某甲出卖给被告人张秀峰的镀锌板规格、数量和价值。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日开始,她与张秀峰做了5次生意,前2次如数支付货款,后3次她发货后,张秀峰没有付款,货物价值672095元。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秀峰述称,2013年11月,他与高某甲进行了5次镀锌板交易,前2次都付了货款,后面的3次赊购价值67万余元的镀锌板,低价卖给他人了。(三)2013年11月15日至11月18日,被告人张秀峰以先履行部分协议,支付部分货款,然后继续赊购镀锌板的方法,赊购郝某的镀锌板,至案发,骗取了郝某价值28357元的镀锌板。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货物统计清单,证实张秀峰与郝某交易货物的数量、规格和结算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5日,张秀峰打电话订购了一批价值638745元的镀锌板,付货款50余万元。11月18日,张秀峰又订购了价值468175元的镀锌板,付货款45万元,后经多次催要又付货款11万余元,至案发尚有28357元货款不能追回。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秀峰述称,2013年11月,他赊购了郝某两批货,先付了部分货款,最后有28000余元的货款没有支付。(四)2013年11月30日至12月5日,被告人张秀峰以赊购方式从吴某(又名吴艳红)处骗得镀锌板以低于市场价格转卖给他人。后经吴某自行追偿,至案发,张秀峰骗取吴某货物价值244859元。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吴艳红提供的鑫辉仓储出库单,证实2013年12月4日和5日吴艳红提取镀锌板的型号、数量等情况。(2)李某提供的书证,证实张秀峰将在吴艳红处赊购的0.3、0.45型号的七件镀锌板以低于进价的价格销售给李某。2.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初,张秀峰赊购了共计价值47万余元的镀锌板,支付了部分货款,案发后,她通过查找,追回5件货物,现在尚有244859元货款不能追回。(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她在兴福钢铁市场经营“福爱钢铁”公司,2013年12月初,张秀峰以3800元/吨的价格卖给她7件二级镀锌板,当时市场价格约为3970元/吨。(3)证人董某乙的证言,证实张秀峰在经营镀锌板交易期间,将部分镀锌卷低价转卖给她,比市场价便宜七、八十元。(4)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秋后至2013年底镀锌板市场价格波动不大,市场上一般没有超过50元范围的波动,如果高于这个范围就是不正常的情况。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秀峰述称,他于2013年11月30日开始通过电话联系赊购吴艳红的镀锌板,然后低价卖给了“福爱钢铁”的李某等人,骗取了吴艳红货物约25万元。(五)2013年3月2日至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张秀峰谎称能订购低于市场价格的镀锌板,预付货款后7-10天交货,张秀峰收到预付款后,以市场价购买现货后再转卖给他人,以此方法骗取杨某甲预付款140余万元。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杨某甲提供的统计表及转账凭证,证实杨某甲给被告人张秀峰转款和结算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他通过刘某介绍与张秀峰做钢铁期货生意,打款后7-10天交货,价格比市场低100多元。他共计给张秀峰预付货款9823790元,张秀峰卖货后返回部分货款,发给其部分镀锌板,累计被骗150余万元。另外,他欠杨某乙10万元钱,给张秀峰打电话要求其转10万元还给杨某乙,2013年11月10日张秀峰转到杨某乙女儿杨倩农行账户上10万元,实际是他还给杨某乙的钱,不是张秀峰退回杨某乙的预付款。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秀峰述称,他自2013年春天开始与杨某甲做镀锌期货,协议约定价格要比订货当天的市场价便宜200元钱左右,一般是在预付款后7-8天开始交货,不管交货当天的市场价格是多少,都按订货时的价格交货。收到预付款后,他实际没有订期货,如果杨某甲要货急的话,他就从别人处调货,剩余的部分再给他打款,这样就取得了杨某甲的信任,杨某甲把货出卖后,就会接着把货款打到他的账户里,继续做镀锌板期货;再后来他给杨某甲说有销路,直接代卖了,并且在电话里骗杨某甲说挣了多少钱,但是实际上是什么业务也没有发生。最后他骗了杨某甲约100余万元。(六)2013年3月26日至9月11日,被告人张秀峰采用上述方法,以订购镀锌板期货名义骗取刘某预付款65万元。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刘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刘某给张秀峰支付预付货款的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后,他知道张秀峰做镀锌期货,他于2013年3月26日第一次给张秀峰预付款20万元,预定40万元镀锌板,4月上旬他收到20万元左右的货物,卖出去之后又把货款打给张秀峰继续做期货,自此至2013年9月11日他先后给张秀峰65万元预付货款,但张秀峰没有再发货,也没有退货款。(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8日他向张秀峰要钱,张秀峰给他一张工商银行卡和身份证,让他把银行卡给刘某,让刘某一起去取钱。12月9日上午他找到刘某去兴福工商银行,经查询密码不正确,卡被锁了。12月10日以后,张秀峰的两个手机号码都打不通了。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秀峰述称,从2013年3月底开始,刘某开始订镀锌板期货,第一次他给刘某发了货,刘某卖掉货物后,又凑了一个整数支付了预付货款继续订期货。从这次以后,他再没有给刘某发过现货,只是打电话说替刘某把货代卖了,卖了多少吨,挣了多少钱。他先后骗取刘某货款60多万元。(七)2013年6月29日至9月20日,被告人张秀峰以订购镀锌板期货的名义骗取朱某甲预付货款185万余元。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朱某甲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转帐记录,证实朱某甲给张秀峰的转款情况。(2)耿某乙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统计表,证实耿某乙与朱某甲之间存在业务往来。2.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春天开始,他与耿某乙等人合伙与张秀峰做镀锌期货,被张秀峰骗取货款272万余元。(2)证人耿某乙的证言,证实她自2013年6月开始付款给朱某甲帮忙从张秀峰处定期货,但她从未收到货,朱某甲说期货到了之后张秀峰直接卖出去赚钱了,朱某甲还欠她74万余元。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秀峰的供述,2013年春天开始,朱某甲给他预付货款订镀锌板期货,为了让朱某甲相信,他就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了二、三次镀锌板,然后以约定的价格把货交付给朱某甲,比买价便宜一、二百元,然后朱某甲把余款付清,这样朱某甲就相信了,不断的打款订期货。再往后他就不给朱某甲货物了,每到约定的交货日期,他就打电话说货已经卖了,并且谎称挣了多少钱,有时候也会把这个钱数给朱某甲。但实际并没有货,只是为了让朱某甲相信才编了这样的理由。至案发,共诈骗朱某甲大约185余万元。(八)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张秀峰与朱某乙进行镀锌期货交易并实际履行。10月2日至20日,被告人张秀峰以订购镀锌期货名义骗取朱某乙预付款25万元。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朱某乙提供的银行转账明细,证实朱某乙给张秀峰支付预付款25万元。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与张秀峰进行镀锌期货交易时,每次给的价格比市场价格便宜150元左右,约定10天交货,这样交过几次货物。2013年10月,张秀峰说有一批期货,他就给张秀峰转帐25万元,但至今也没有交货,也没有归还货款。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秀峰供述,他与朱某乙做镀锌期货有半年的时间,开始给朱某乙交过几次货。朱某乙最后付款25万元,没有交给朱某乙货物。(九)2013年10月24日至11月29日,被告人张秀峰以订购镀锌板期货的名义骗取杨某乙预付款共计64.5万元。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杨某乙提供的转账证明,证实2013年10月24日至11月29日,杨某乙支付给张秀峰货物预付款共计69.5万元。(2)杨某乙提供的收货单,证实张秀峰给过杨某乙3件镀锌板。2.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与张秀峰做镀锌期货生意,2013年10月24日至11月29日,他先后给张秀峰预付款69.5万元,11月5日张秀峰给他3件镀锌板,价值49052元,以后再也没发货物,也没退钱,至今被骗64.5万余元。张秀峰打给他女儿杨倩的10万元钱,实际是杨某甲还他的钱,不是张秀峰退回的预付款。2.杨某甲证言,证实他欠杨某乙10万元钱,就给张秀峰打电话要求其把10万元还给杨某乙,2013年11月10日张秀峰转到杨某乙女儿杨倩农行账户上10万元,实际是他还给杨某乙的钱,不是张秀峰退回杨某乙的预付款。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秀峰供述,2013年10月份,他告诉杨某乙可以订镀锌板期货,第一次给杨某乙一部分镀锌板,以后再没有交付货物,只是谎称订的货已经卖了,挣了多少钱,然后继续给订镀锌期货。杨某乙共预付货款70余万元,第一次业务时交了3件货价值5万元,还给杨某乙的女儿杨倩的账户上转了10万元。(十)2013年7月7日至11月8日,被告人张秀峰与杨某丙多次进行镀锌板期货交易并实际履行。12月2日至6日,被告人张秀峰以订购镀锌板期货名义骗取杨某丙预付款38万元。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杨某丙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及记账条,证实杨某丙通过张秀军、张月芳多次与张秀峰做镀锌板期货交易。(2)杨某丙提供的转账凭证,证实2013年12月2日转款至张月芳账户20万元;6日转款至张秀峰账户18万元,共计38万元。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他通过辛张村张秀峰的叔伯哥哥张秀军与张秀峰做期货生意,起初款、物都清了。2013年12月1日,张秀峰打电话称继续定期货,保证十二、三天交货。12月2日他将20万元定金转到张秀军妻子张月芳账户上,定了张秀峰100吨期货。12月6日中午张秀峰打电话说货到了,让他把余款打到张秀峰的账户上,他就给张秀峰转了18万元。此后,张秀峰称上线跑了,无法发货,他们就报警了。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秀峰的供述,证实他与杨某丙做过多次期货业务,之前的几笔业务已经结清。最后这一次他没有给杨某丙货物,骗了杨某丙38万元的预付款。(十一)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秀峰以订购镀锌板期货的名义,骗取穆某预付货款17万元;同年12月7、8日,被告人张秀峰通过穆某介绍,以订购镀锌板期货的名义骗取王某预付款33400元。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穆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证实2013年10月30日穆某给张秀峰转款17万元。(2)王某提供的转账凭证,证实2013年12月7日、8日王某通过王志滨农村信用社账户两次给张秀峰转款共计92590元。2.证人证言(1)证人穆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1日下午,张秀峰打电话称有80多吨镀锌板比市场价格每吨低100元,他同意定货,当天他从农行卡转款17万元至张秀峰的农行卡。三天后,张秀峰说来了40多吨货又卖出去了,几天后,张秀峰又说来了40多吨也卖出去了,挣的钱继续定期货了。直到案发,也没有要回货款。12月7日,张秀峰打电话称卖镀锌板,他帮忙联系了王某,当天王某从其对象王志滨的账户打款92590元后提走3件镀锌板,余款33400元,张秀峰一直没有交货。(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经穆某联系,与张秀峰做镀锌板期货,交付预付款后,张秀峰只发了部分货物,余款33400元没有发货。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秀峰供述,2013年10月底,他打电话给穆某称有七、八十吨镀锌板,价格较低,收到穆某给的17万元以后,就补到空转的利润里边,自己也买彩票挥霍了一部分,直到案发也没有给穆某发货。12月7日,穆某介绍王某要4件镀锌板,王某转款92590元,只给了王某3件货,剩余1件没有发货,骗取王某预付款33400元。另查明,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秀峰迫于债务压力,主动到博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如下:1.书证(1)博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秀峰于2013年12月16日到该大队投案,供述其诈骗事实,同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张秀峰的身份信息情况。(3)书证及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张秀峰于2013年12月9日在小营办事处龙喜花园体育彩票销售点购买了22878元的体育彩票。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他经常与本村的张秀峰到店子镇魏某经营的游戏厅玩,张秀峰玩“打渔机”赌博,每次花费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2)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张秀峰经常到他打工所在的魏某经营的游戏厅玩游戏,这些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来了大约20多次。(3)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7、8月,他在魏某的游戏厅打工,期间张秀峰去了十多次,玩打渔游戏机。(4)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张秀峰经常在他经营的游戏厅玩。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秀峰供述,他开始去兴福钢铁市场做生意的时候,在市场上倒买倒卖镀锌板,挣了部分钱。近几年一是沾染了赌博,赔了一百一、二十万元;二是迷上了买彩票,赔了一百五、六十万元。为了弥补这些亏空,就开始骗他人的钱。在兴福市场上交易镀锌板的时候,约定俗成的多是赊账,一般十多天以后付款。他赊进镀锌板后,以低于进价1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出去了,只付给出卖人部分货款或不付货款。因为亏空越来越大,就想出了一个买期货的主意,谎称可以经营期货,每吨便宜100-200元钱,预付款10多天以后发货,这样就有一些人付款让他买期货,而实际上他用预付款到其他公司买了现货,再把这些货卖出去说挣钱了,实际上是赔钱,就是为了套现钱用。关于被告人张秀峰的辩护人提出的张秀峰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秀峰在经营过程中,沾染了赌博、买彩票、借高利贷等不良习惯,自2013年初资金周转困难,遂以交付部分货款的方式赊购镀锌板低价转卖,不履行其他付款义务;以定购期货的名义骗取预付款,从其他人处购买镀锌板造成可履行的假象,实际该期货交易对其本人而言无任何盈利,造成其亏空越来越大;张秀峰还将诈骗所得用于购买彩票、赌博等,导致其完全没有履行能力,其明知亏空经营,仍然谎称能履行合同,与多人达成口头协议,骗取多人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秀峰向刘某借款44万元、向朱某甲借款45万元认定为合同诈骗的指控,经查,被告人张秀峰的供述、证人刘某、朱某甲的证言均证实,当时张秀峰明确提出向二人借款,二人亦出借了现金,该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张秀峰有非法占有该两笔款项的故意,亦不能因为后期不能还款,就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该两笔借款系合同诈骗不妥,故不予认定,应从指控的数额中扣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秀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部分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秀峰主动投案,自愿认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没有赔偿经济损失,在量刑时酌情从重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秀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27年6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秀峰退还其诈骗所得的财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曙光人民陪审员 孟 瑞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