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527号原告高某,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石某,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小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高某、被告石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5月5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开庭当日原告高某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小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吉仁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