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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钟新方与浙XX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新方,浙XX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216号原告:钟新方。委托代理人:钟树明。被告:浙XX鑫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亿坤。委托代理人:陈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新方与被告浙XX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新方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XX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新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原告钟新方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健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