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5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忠鹏与北京锦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鹏,北京锦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5049号原告陈忠鹏,男,1986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继红,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锦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地下一层A区,注册号110108012505276。法定代表人吴宣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儒雅,女,该公司法务。原告陈忠鹏诉被告北京锦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以下简称锦融物业公司海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忠鹏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继红与被告锦融物业公司海淀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儒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忠鹏诉称,我于2013年6月24日入职锦融物业公司海淀分公司,担任安管员,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不愿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我入职时安排的岗位是地下岗,于2013年7月1日调至地面岗位。由于地面岗位需要有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因此该岗位有每月600元的岗位津贴,但是该公司一直没有支付。2013年5月25日我在工作期间因三层掉下玻璃砸伤,但是公司一直拒绝给我申报工伤。我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结果,不同意其他裁决结果,诉讼请求:判令锦融物业公司海淀分公司支付我:1、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23日期间岗位津贴4800元;2、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锦融物业公司海淀分公司辩称,陈忠鹏的工作岗位是安管员,双方没有关于岗位津贴的约定。陈忠鹏系自己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辞职,我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陈忠鹏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陈忠鹏于2013年6月24日入职锦融物业公司海淀分公司,担任安管员。双方签署了期限为2013年6月24日至2014年6月23日的书面劳动合同,陈忠鹏主张入职时月工资标准为2850元,2013年7月其由地下车库岗位调至地面岗位,每月增加岗位津贴600元,但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锦融物业公司海淀分公司主张陈忠鹏入职时基本工资为1550元,2013年7月调整为1695元,2014年2月调整为1875元,另有餐费补贴、物业补贴、晚班补贴、加班费、过节费等,并提交了工资级别表予以佐证,该表中未见有岗位津贴一项。陈忠鹏对工资级别表中实发数额及工资构成不持异议。锦融物业公司海淀分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曾书面形式征求陈忠鹏意见,陈忠鹏表示不予续签劳动合同。锦融物业公司海淀分公司提交了《员工劳动合同续签回复单》、《员工辞职申请表》、《员工离职通知书》,上述三证据均载有陈忠鹏签字,其中《员工劳动合同续签回复单》员工意见“不续签”处打勾,原因为:“因为合同无固定期限”;《员工辞职申请表》载明陈忠鹏辞职申请日期为2014年6月6日,准予离职日期为2014年6月23日,辞职原因为合同无固定期限;《员工离职通知书》中载明陈忠鹏系个人原因自2014年6月23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陈忠鹏对上述三证据中其本人签字的真实性均认可,但主张上述三证据均在2014年6月17日签署,《员工辞职申请表》、《员工离职通知书》签署时系空白文件,《员工劳动合同续签回复单》中不续签原因是被他人扶着手书写的。陈忠鹏主张2014年4月24日锦融物业公司海淀分公司曾以书面形式就续签劳动合同一事征求意见,其答复为续签劳动合同。陈忠鹏未就上述主张提交相应证据。另查,陈忠鹏曾以要求确认与锦融物业公司海淀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岗位津贴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一、确认陈忠鹏与锦融物业公司海淀分公司自2013年6月24日至2014年6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陈忠鹏的其他仲裁请求。陈忠鹏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2169号裁决书、《员工劳动合同续签回复单》、《员工辞职申请表》、《员工离职通知书》、工资级别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陈忠鹏主张其由地下车库岗位调至地面岗位,每月工资增加600元岗位津贴,但未就其上述主张提交相应证据。反而,依据锦融物业公司海淀分公司提交的陈忠鹏认可真实性的工资级别表显示陈忠鹏工资构成中未见有岗位津贴一项。陈忠鹏要求锦融物业公司海淀分公司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23日期间的岗位津贴,缺乏事实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锦融物业公司海淀分公司主张陈忠鹏于劳动合同到期前表示不同意续签,并提交了《员工劳动合同续签回复单》、《员工辞职申请表》、《员工离职通知书》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均显示系陈忠鹏未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而其中载明的未续签原因“合同无固定期限”并非锦融物业公司海淀分公司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现陈忠鹏主张曾答复锦融物业公司海淀分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员工辞职申请表》、《员工离职通知书》签署时系空白文件,《员工劳动合同续签回复单》中不续签原因系由他人扶着手书写的,但均未提交相应证据。综上,陈忠鹏要求锦融物业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陈忠鹏与锦融物业公司海淀分公司均认可仲裁裁决第一项结果,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陈忠鹏与北京锦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于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至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陈忠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陈忠鹏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 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星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