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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先强、乔言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先强,乔言,王先令,陈丽娟,宿迁市恒丰运输有限公司,宿迁光大四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姬爱华,王丽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478号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王先强。被告乔言。被告王先令。被告陈丽娟。被告宿迁市恒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雨露村六组。被告宿迁光大四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威海路南侧(昌盛汽车院内)。被告姬爱华。被告王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先强、乔言、王先令、陈丽娟、宿迁市恒丰运输有限公司、宿迁光大四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姬爱华、王丽丽其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11641.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11641.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