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林珍与谭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珍,谭子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38号原告林珍。被告谭子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珍诉被告谭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珍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珍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林珍负担。审判员 余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兰 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