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执恢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恢字第0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自动履行,该案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13)青川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姚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