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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田智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