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田智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