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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韶关市汇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汇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韶关市汇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南大道晟大世纪皇庭D1幢1703房。法定代表人:邓城林,经理。被告: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长来镇安口。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汇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汇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刘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