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申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桂忠与关秀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桂忠,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关秀敏,无业。再审申请人刘桂忠因与被申请人关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唐民三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桂忠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借据是伪造的。申请人在原审提交的完工证、记工单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未向关秀敏借过款。本院认为:刘桂忠称关秀敏提交的借据系伪造的,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决刘桂忠给付关秀敏欠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刘桂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桂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刘志新代理审判员刘文娟代理审判员杜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李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