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延武与被执行人李亚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延武,李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高延武,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古城子村**号。被执行人李亚杰,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古城子村**号。申请执行人高延武与被执行人李亚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南虹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亚杰给付抚养费4800元。申请执行人高延武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李亚杰存款扣划,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0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廷卓审判员 张 臣审判员 刘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申贵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