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麦树明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麦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树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协议管辖条款属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事实,不涉及实体权利,当事人有关管辖的意思自治受法律保护,原审认定约定管辖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且根据《淘宝服务协议》约定了由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认为根据其网站上的《淘宝服务协议》第九部分第三条,“一旦产生争议,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管辖地应确定为上诉人住所地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其主要依据是被上诉人在注册为天猫用户时,即知悉并同意上诉人的《淘宝服务协议》。由于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在发生争议时法院需要对其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效力进行考量,以排除不合理的协议管辖条款。经审查,首先,当注册人进入注册页面时,上诉人所提供的“同意《淘宝服务协议》”选项,已经默认为选定同意,同时上诉人没有对注册人直接明示上述条款的具体内容。并且在《淘宝服务协议》中,上诉人也没有通过合理而又明确的方式让注册人注意到该争议解决条款。本案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夹集在大量繁琐资讯中,使被上诉人难以注意到该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故不能认定天猫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被上诉人注意。其次,该协议管辖条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的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因为对广大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的商品往往价格不高,但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往往与网站所在地相隔甚远。如果根据《淘宝服务协议》中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可能使得网站所在地以外的所有消费者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和时间花费,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无法正常实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故本案中《淘宝服务协议》中关于争议管辖的条款应视为对被上诉人无效的格式条款。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订单信息显示,收货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31号首层103号。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