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付×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2498号原告付×,女,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全中盛,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付×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号,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赵×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号,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宏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