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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付×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2498号原告付×,女,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全中盛,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付×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号,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赵×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号,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宏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