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源执恢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吕某、熊某健康权纠纷案(2015)万源执恢字第2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吕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恢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吕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大沙乡。被执行人熊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大沙乡。被执行人吕某、熊某未履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万源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熊某的银行存款4395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