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恢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吕某、熊某健康权纠纷案(2015)万源执恢字第2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吕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恢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吕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大沙乡。被执行人熊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大沙乡。被执行人吕某、熊某未履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万源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熊某的银行存款4395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