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袁海辉与罗庆赵、蒋开根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6-6号申请执行人袁海辉,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罗庆赵,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蒋开根,男,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蒋香莲,女,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永执字第13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蒋开根所有的车牌号为赣L639**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蒋开根已经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蒋开根所有的车牌号为赣L639**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高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