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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厚琴与林应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厚琴,林应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吴厚琴,农民。被执行人:林应珍,农民。吴厚琴申请执行林应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088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林应珍应赔偿原告吴厚琴赔偿款6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林应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