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厚琴与林应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厚琴,林应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吴厚琴,农民。被执行人:林应珍,农民。吴厚琴申请执行林应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088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林应珍应赔偿原告吴厚琴赔偿款6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林应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