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袁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93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9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袁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0月7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余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罗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