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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刑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虎刑二初字第0007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12月21日被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取保候审。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理检察员田玲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2日下午在本市虎丘区美林青年公寓3号楼DXXXX室,趁被害人马某某熟睡之机窃得价值人民币4059元的苹果牌IPHONE5S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美林青年公寓3号楼DXXXX室,趁被害人马某某熟睡之机,窃得其iPhone5S手机1部。经鉴定,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405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赃物手机1部,并已发还被害人马某某。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其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购买手机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劣迹,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结合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雪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