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素雨,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0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05月0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素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原东卓宿乡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8月21日生长女王思梦,2006年8月13日生次女王梦琪。由于原被告婚前来往很少,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好吃懒做,赌博成性,2014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对家庭不管不顾,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必要的教育费及抚养费,原告取回个人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原东卓宿乡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8月21日生长女王思梦,2006年8月13日生次女王梦琪。2014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开始分居,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及被告村委会干部和被告父亲王领成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进行了婚姻登记,为合法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被告2014年3月离家出走,不知去向至今未归,也没有给原告联系。被告没有履行一个丈夫的义务,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照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没有到庭,无法查清事实,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会审 判 员 吕淑新人民陪审员 刘聚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长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