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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胶州市天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天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青岛华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90号原告胶州市天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彩英,经理。被告青岛华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李长法,经理。被告李博,男,汉族,住青岛华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州市天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市天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华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建波审 判 员  杨瑞国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