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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建,张守刚,陈倩,陈栋,秦韶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9号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东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董事长。被告:申建。被告:张守刚。被告:陈倩。被告:陈栋。被告:秦韶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建、张守刚、陈倩、陈栋、秦韶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申建、张守刚、陈倩、陈栋、秦韶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元、诉讼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毕玉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