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00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金达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金达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323-2号原告淮安市金达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淮海西路179号。法定代表人李锦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法定代表人沈良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金达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金达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8元,减半收取4154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0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姚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范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