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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447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叶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汪鸿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