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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曾焱南诉五彩米合作社、袁忠福、刘运成、袁永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焱南,香花树特优五彩稻米专业合作社,袁忠福,刘运成,袁永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155号原告曾焱南,曾用名曾艳南,男。委托代理人刘志国,隆回县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香花树特优五彩稻米专业合作社,所在地:隆回县高平镇新鲜村(以下简称五彩米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袁忠福,系该社负责人。被告袁忠福,男。被告刘运成,男。被告袁永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焱南诉被告五彩米合作社、袁忠福、刘运成、袁永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焱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焱南承担。审 判 员  黄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