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刑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四刑终字第46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0月27日被临时羁押)。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勇,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双辽市人民法院审理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双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排军、谭彧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及辩护人赵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2月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于某某、王某、曹某某(均已判刑)驾车到双辽市茂林镇丁家村村东侧,用木锯锯断联通通讯电缆线杆十根,将496米通讯电缆盗走,价值人民币28000元。2010年2月1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于某某、王某、曹某某驾车到双辽市向阳乡合作村村南侧,用木锯锯断联通通讯电缆线杆14根,将759米通讯电缆盗走,价值人民币27000余元。2010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于某某、王某、曹某某驾车到双辽市双山镇幸福村村西侧,用木锯锯断联通通讯电缆线杆,将600米通讯电缆盗走,价值人民币10000元。2010年4月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于某某、王某、曹某某驾车到双辽市向阳乡合作村村南侧,用木锯锯断联通通讯电缆线杆17根,将1100米通讯电缆盗走,价值人民币11000余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盗窃四次电缆,价值人民币76000元。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万元。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能证明作案工具及车辆是上诉人的;上诉人未直接参与具体盗割电缆的行为,只是开车,应当认定从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在庭审中辩护人向法庭列举了检察机关调取的上诉人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及上诉人家属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分司双辽市分公司达成经济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同时提出,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王某某未直接实施盗割通讯电缆行为,只是受人指示开车,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已与网络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该公司二万元),已得到谅解并愿意缴纳罚金等情节。希望从轻、减轻处罚。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视上诉人检举他人犯罪已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其家属也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等情节,请依法对其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有原审判决书中列举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盗窃通信电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视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小于其他同案人,原审判决对其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并无不当。但视上诉人王某某有立功表现,并能够赔偿被害单位经济赔偿,并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对王某某评估及社区矫正意见,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对上诉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的相关上诉请求及相关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罚金)、五十三条(缴纳期限)、第六十八条(立功)、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万元;(二)、上诉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家外审 判 员 徐 滢代理审判员 于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郑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