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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蚌埠创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双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创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淮南双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55号原告:蚌埠创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河东路南侧金兴园小区3-1-A11,组织机构代码证79640095-7。法定代表人:郭广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戚世清,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淮南双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工业新区11号,组织机构代码67422514-2。法定代表人:陈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创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双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创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创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创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蚌埠创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