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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呼民二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旭与杨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杨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呼民二商初字第587号原告王旭,230121198911301813,男,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杨欣,230121198806200017,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裴岩,系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旭诉被告杨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旭撤诉。案件受理费7,900.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标的,退还给原告哈尔滨市五千里成品油经销有限公司6,850.00元,剩余诉讼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五千里成品油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海峰审判员  张春秋审判员  杨新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边博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