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呼民二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旭与杨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杨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呼民二商初字第587号原告王旭,230121198911301813,男,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杨欣,230121198806200017,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裴岩,系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旭诉被告杨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旭撤诉。案件受理费7,900.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标的,退还给原告哈尔滨市五千里成品油经销有限公司6,850.00元,剩余诉讼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五千里成品油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海峰审判员 张春秋审判员 杨新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边博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