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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辽宁博拉炭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隆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博拉炭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隆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辽宁博拉炭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金桥开发区西环路22号。法定代表人:曹国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会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隆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邑县西良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振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晓龙,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博拉炭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隆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博拉炭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2元,减半收取30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会军人民陪审员  孙少昆人民陪审员  赵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冰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