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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凤仙、张方、张逃岭、张公皂、刘青香、郑永玲、张英洁、张英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李保记、勉县高寨大成物流有限公司、郭定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仙,张方方,张逃岭,张公皂,刘青香,郑永玲,张英浩,张英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李保记,勉县高寨大成物流有限公司,郭定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王凤仙,女,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吉利区。申请执行人张方方,女,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吉利区。申请执行人张逃岭,男,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吉利区。申请执行人张公皂,男,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吉利区。申请执行人刘青香,女,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吉利区。申请执行人郑永玲,女,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吉利区。申请执行人张英浩,男,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吉利区。申请执行人张英洁,男,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吉利区。委托代理人王东卫,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汉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保记,男,汉族,陕西省勉县人,住勉县定军山镇金寨村。被执行人勉县高寨大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定科,男,汉族,陕西省勉县人,住勉县定军山镇诸葛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仙、张方、张逃岭、张公皂、刘青香、郑永玲、张英洁、张英浩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李保记、勉县高寨大成物流有限公司、郭定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自动履行,该案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姚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