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张文与罗春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罗春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1049号原告张文,女,渭南金勾吊火锅店店长。委托代理人王玮,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单继青,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春鲜,女,居民。委托代理人蒋书新,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与被告罗春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玮、单继青,被告罗春鲜的委托代理人蒋书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春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诉称,原告张文自幼随外公李成兰生活。父亲遭遇车祸后给原告张文留有8万元的赔偿款,存折由外公掌控,密码为舅父李渭生设定。2008年前,舅父李渭生为给自己经营的煤场进煤,通过外公借用了原告张文的8万元赔偿款,迟迟没有归还,在外公多次催促下,舅父李渭生于2008年9月28日出具欠条、签名,并加盖朝阳煤场的营业专用章。舅父李渭生于2013年1月16日不幸去世,原告张文在悲凄之余,也对自己的8万元生命钱纠结不已。通过法律咨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后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是原告张文找舅母协商,舅母则让其找煤场催要。经查,朝阳煤场不是法人企业,申领的行政许可证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李渭生一人,其对外形成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只能找李渭生主张。但该笔债务虽为李渭生以个人名义所负,却形成于跟罗春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李渭生死亡,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罗春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己合法债权,追回先父的生命钱,特提起诉讼:一、判令被告罗春鲜偿还原告张文出借款8万元整,并自2013年1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原告张文的利息损失;二、诉讼费用由被告罗春鲜承担。被告罗春鲜未到庭,但提交答辩意见如下:一、李渭生是否向原告张文借款,是否归还,被告罗春鲜概不知情。被告罗春鲜从没见过李渭生打过借条,共同生活中也从未用过该笔钱,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罗春鲜从来都不过问煤场及李渭生的经营业务和债权债务,加之李渭生突然猝死,原告张文外公竟公然霸占煤场,趁机拿走了李渭生留下的全部账务资料,所以,不管有没有借款,是否已还,都在原告外公掌控之中,证据就在被李渭生父亲私自撬开的抽屉里,故被告罗春鲜对借条的真实性表示质疑,也不认可该笔债务。二、原告张文是由李渭生生前与被告罗春鲜抚养成人,其父亲因车祸获赔的8万元远不够她的生活费及学费。李渭生开办煤厂,让其父亲李成兰在煤厂工作,大约98年前后,被告罗春鲜夫妇为老人花两万多办理了养老保险,除供养原告张文外,2012年8月份又为原告张文交纳两万多元学费供其在西安上学。没有被告罗春鲜夫妇的经济帮助,原告张文不可能有今天。三、本案利息计算没有依据。借条上与李渭生没有约定利息,即便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也无义务承担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文之父遭遇车祸后给其留有8万元的赔偿款,存折暂由原告张文姥爷李成兰保管,密码由原告张文的舅父李渭生设定。2008年前,原告张文的舅父李渭生为给自己经营的临渭区朝阳煤厂进煤,通过原告张文的姥爷李成兰借用原告张文8万元赔偿款,一直未归还,在原告张文的姥爷李成兰的多次催促下,原告张文的舅父李渭生于2008年9月28日出具签名欠条一份,并加盖有临渭区朝阳煤厂的营业专用章。后经被告罗春鲜申请对该欠条笔迹进行笔记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中“李渭生”签名笔迹与样本中李渭生签名笔迹是同一人书写。另查,原告张文的舅父李渭生于2013年1月16日因故去世。原告张文找被告罗春鲜协商解决未果,为维护自己合法债权,原告张文于2014年4月23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罗春鲜偿还原告张文出借款8万元整,并自2013年1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原告张文的利息损失;二、诉讼费用由被告罗春鲜承担。又查,被告罗春与李渭生原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1、临渭区朝阳煤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证明李渭生系临渭区朝阳煤厂的经营者,组织形式为个人形式。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李渭生与被告罗春鲜系夫妻关系。3、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街道陕西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该社区居民李渭生于2013年因故死亡。4、原告张文出示2008年9月28日李渭生书写的欠条一张,证明李渭生生前欠原告张文8万元的事实。5、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李渭生生前书写的欠条为同一人书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且该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文提供其舅父李渭生生前出具的欠条,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被告罗春鲜与李渭生系夫妻,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渭生在和被告罗春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张文借款,被告罗春鲜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丈夫李渭生生前和原告张文约定该笔借款为个人债务,故该笔欠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罗春鲜应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原告张文主张的利息,因欠条没有约定利息,原告张文亦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张文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春鲜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张文欠款8万元。二、驳回原告张文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罗春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佩璋代理审判员 寇鹏涛人民陪审员 贺超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