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宝璋与杜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璋,杜德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陈宝璋,男,汉族,1947年4月25日出生。被告杜德海,男,汉族,1951年2月9日出生。原告陈宝璋与被告杜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宝璋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德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宝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宝璋撤回对被告杜德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陈宝璋负担。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