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商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行与高峰、朱晓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行,高峰,朱晓凤,金玮,朱士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商初字第003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行。被告高峰。被告朱晓凤,系被告高峰妻子。被告金玮。被告朱士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淮阴支行)与被告高峰、朱晓凤、金玮、朱士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戴红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淮阴支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峰、朱晓凤、金玮、朱士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高峰在原告处申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150000元。被告高峰于2013年11月20日支用借款150000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14.58%,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朱晓凤承诺对高峰的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金某、朱士勇对高峰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如期全额放款后,被告未按时归还原告贷款本息,截止2015年4月7日,尚欠本金57687.02元、利息6621.8元。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高峰、朱晓凤共同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57687.02元,利息6621.8元(截止到2015年4月7日,以后按年利率14.58%上浮50%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金某、朱士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被告高峰、朱晓凤、金某、朱士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高峰、朱晓凤系夫妻。2013年11月14日,被告高峰、朱晓凤向原告申请“好借好还”小额贷款,限额150000元,在贷款申请表上借款人及保证人声明及承诺一栏注明我和我的家人(包括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我和我的家人的全部财产并没有分别所有的约定和划分,朱晓凤作为申请人高峰配偶在申请表上签字。2013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高峰、金某、朱士勇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原告通过被告高峰在原告处开立的个人帐户发放贷款;贷款金额150000元,年利率14.58%;期限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前4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金某、朱士勇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等内容。同日,原告向被告高峰发放了150000元贷款,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11月20日。贷款发放后,被告高峰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截止2015年4月7日,仅归还了本金92312.98元,利息14715.12元,尚欠本金57687.02元、利息6621.8元。原告遂以诉称事实和理由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峰、金某、朱士勇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高峰发放了贷款150000元,高峰理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朱晓凤与借款人高峰系夫妻关系,并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字,故应与高峰共同归还贷款本息。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被告高峰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按照约定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金某、朱士某带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峰、朱晓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行贷款本金57687.02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7日利息为6621.8元,之后以本金57687.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58%上浮50%顺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金玮、朱士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戴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