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燕与舟山市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舟山市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舟定行初字第1号原告刘燕。被告舟山市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虎山路15号。法定代表人傅继昂,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勇平,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栋,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胡光辉诉被告舟山市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胡光辉在诉讼期间死亡,原告刘燕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2015年5月5日,原告刘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基于行政争议已得到解决而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燕负担。审 判 长 曾宏涛代理审判员 黄 丽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徐瑜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