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曾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曾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864号原告曾某甲,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曾某乙,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委托代理人何雪建,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甲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甲以法院调解劝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审判员 许明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