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晓东与田景秋、林晓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东,田景秋,林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保字第39号原告徐晓东,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景秋,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晓艳,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晓东与被告田景秋、林晓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所有的牌照为黑N**×××号公交车一辆。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北民初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用其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和平区希望小区,建筑面积为69.08平方米房屋一处作担保。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原告徐晓东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徐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北安市和平区希望小区,建筑面积为69.08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梁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