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诉被告解××、袁××、刘××、刘×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解××,袁××,刘×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刘××,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解××,女,191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袁××,女,194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解××、袁××、刘××、刘×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 判 员 白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