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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杨燕与通海金汇矿山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李学文、法绍祥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通海金汇矿山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李学文,法绍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杨燕,女,1977年11月2日生,土家族,农民,住重庆市西阳县板溪乡杉树湾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77********。委托代理人王洪俊,男,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玉溪市红塔区州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公民身份号码:5324011972********。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通海金汇矿山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海县四街镇者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开伟,任经理。被执行人李学文,男,1962年6月4日生,彝族,农民,住玉溪市易门县浦贝乡阿姑村民委员会柞树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324261962********。被执行人法绍祥,男,1960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玉溪市易门县浦贝彝族乡阿姑村委会阿姑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324261960********。申请执行人杨燕与被执行人通海金汇矿山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李学文、法绍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燕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通海金汇矿山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李学文、法绍祥应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燕误工费人民币3000元,且被执行人通海金汇矿山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李学文、法绍祥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5元、执行费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通海金汇矿山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李学文、法绍祥分文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通海金汇矿山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开伟及被执行人李学文、法绍祥长期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通海金汇矿山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李学文、法绍祥暂无明确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